婚姻登记
信息来源于:溧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2/5/12
婚姻登记收费:
1、精装本结婚证 对 9元 结婚当事人 计价费(1996)768号
2、简装本结婚证 对 2元 结婚当事人 计价费(1996)768号
3、夫妻关系证明书 对 9元 结婚证书遗失申请补办证书,含证书费 (1992)价费字249号、苏价费(1993)209号
4、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人 8元 苏价费(1993)209号
5、离婚登记手续费 对 30元 苏价费(1993)209号、苏价费(1992)210号
结婚登记申报资料:
1、 本人户口本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 2寸合影彩照3张2寸3张
协议离婚申报资料:
1、 本人户口本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 本人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 本人2寸彩照2张;
一、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
婚姻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
二、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内地居民
1、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户口不是迁出状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中的姓名、出生日期应当一致。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本丢失的,应当先到派出所补办证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1、本人持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 华侨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以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以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五、办理登记的地点
内地居民结婚或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吉林省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或自愿离婚的,吉林省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或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到吉林省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
六、登记收费标准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登记机关收取登记工本费每对9.00元人民币。
1、精装本结婚证 对 9元 结婚当事人 计价费(1996)768号
2、简装本结婚证 对 2元 结婚当事人 计价费(1996)768号
3、夫妻关系证明书 对 9元 结婚证书遗失申请补办证书,含证书费 (1992)价费字249号、苏价费(1993)209号
4、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人 8元 苏价费(1993)209号
5、离婚登记手续费 对 30元 苏价费(1993)209号、苏价费(1992)210号
结婚登记申报资料:
1、 本人户口本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 2寸合影彩照3张2寸3张
协议离婚申报资料:
1、 本人户口本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 本人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 本人2寸彩照2张;
一、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
婚姻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
二、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内地居民
1、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户口不是迁出状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中的姓名、出生日期应当一致。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本丢失的,应当先到派出所补办证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1、本人持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 华侨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以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以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五、办理登记的地点
内地居民结婚或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吉林省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或自愿离婚的,吉林省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或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到吉林省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
六、登记收费标准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登记机关收取登记工本费每对9.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