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8日,溧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因该案件与疫情密切相关,引起旅游业人士密切关注,南京电视台等媒体到现场拍摄采访。
2019年12月30日,四原告预定了被告某旅游公司的出镜旅行团,主要行程为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30日,共缴纳团费38800元。但是后来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的蔓延,全国都进入了紧急“抗疫”模式,且旅行目的地境外某国亦于2020年1月23日确诊首例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例,四原告因顾及自己和家人健康不能按期参加预定的旅行。经协商被告拒绝退还团费,原告诉至法院。
经过庭审,主要争议焦点有两点:1、原告以存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主张解除合同,是否存在事实依据?2、如合同应当解除,则已经发生的且无法退还的费用有哪些?
因庭审中被告提交证据为复印件,原告需对证据原件进行质证,且案件涉及疫情且影响重大,将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开庭审理,并将择日宣判。(来源:溧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