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祖父母能否追索抚养孙子女的抚养费?

  • 幸福美满
楼主回复
  • 阅读:1505
  • 回复:3
  • 发表于:2021/9/18 10:42:18
  • 来自:江苏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溧水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案情介绍
        邵某系韦某的母亲。2017年11月1日,韦某与刘某生育儿子小韦;2018年12月18日,韦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20年1月8日,韦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后于2017年11月1日育有一子小韦,归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夫妻无共同财产的处理。
        实际上,从2019年5月始,小韦的母亲刘某就已离家,从此未再回家,此后小韦都是和他的奶奶邵某共同生活,韦某仅给付少量生活费,刘某未曾支付过任何费用,故邵某诉至法院要求小韦父母支付其照看孙子生活期间的相关费用。
判决结果: 被告韦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邵某33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作为小韦的父亲韦某、母亲刘某,对小韦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该义务不因二人离婚而消除;韦某、刘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法定抚养义务,邵某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抚养小韦的义务,但邵某却基于血脉、亲情等原因实际与小韦生活,负责小韦日常衣食住行,上述抚养行为系代替韦某、刘某履行,由此形成的无因管理之债即邵某因此花费的必要的抚养费用,韦某、刘某应予给付。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2019年5月后,邵某独自带着小韦回乡下生活,本院结合小韦的生活地、本地的消费水准、工资收入等情况,酌情认定为每月1500元,期限自2019年5月起,计算至2021年2月份共计抚养费33000元。
法条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由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来源:溧水法院)
  
  • 庚丐浍
  • 发表于:2021/9/19 9:13:54
  • 来自:江苏
  1. 沙发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个
  
  • 庚丐浍
  • 发表于:2021/9/19 9:14:03
  • 来自:江苏
  1. 板凳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落后
  
  • 庚丐浍
  • 发表于:2021/9/19 9:14:09
  • 来自:江苏
  1. 3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没办法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