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南京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问答

  • 那个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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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3/2 16: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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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是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法规。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政府每年都对安置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主要依据当年的政府文件为准。根据近年来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退役士兵关心的有关问题介绍如下。

  接   收

  1、接收退役士兵对象有哪些?

  答:退役士兵的接收按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执行:(1)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士官,服役满5年、12年因编制原因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士官;从非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城镇退役士兵包括哪些对象?

  答:城镇退役士兵是指办理正常手续从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一、二期士官和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

  3、义务兵接收安置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4、一期、二期复员士官接收安置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一、二期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按义务兵的规定安置。

     5、接收转业士官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民发〔2003〕163号文件规定,“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以及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1〕参联字1号)第六章第32条规定的,不允许易地安置”。

  安   置

  6、哪些退役士兵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答: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安置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1)“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2)根据户籍制度改革和我市实际情况,凡申请到我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因购房、入小城镇、非直系亲属投靠,使其父母、配偶常住户口发生变动的,也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3)没有列入征兵计划的特招文艺兵和运动员。(4)符合转业条件申请复员的士官。(5)其它非正常退役的士兵。

  7、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目前我市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自谋职业又称货币安置;二是安排就业。随着退役士兵就业观念的转变和优惠政策的落实,近年来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比例不断扩大,自谋职业已成为安置的主要方式,有的区县已全部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有效维护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8、什么是安排就业?

  答:各级安置部门按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分配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过程称为安排就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选择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政府只负责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从接到报到通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到单位报到的,依照规定取消其安置资格,不予重新安置。对计划安排就业实行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由退役士兵和接收单位进行双双向选择。

  9、什么是自谋职业?

  答:自谋职业是政府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对应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采取货币形式安置的过程。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领取政府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国家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通过市场自主创业、就业。

  10、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土地被征用如何安置?

  答: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征用土地户口性质农转非的,按实际拆迁时间分别按照《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的规定执行,安置部门只负责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11、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办理自谋职业?

  答:根据《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审批、公证部门公证后,才能办理自谋职业的相关手续,领取政府给予的补助金。

  12、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 9 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 2004 〕10 号)享受优惠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从事个体经济、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优惠待遇。

  13、 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档案由谁负责管理?

  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保管,三年内免收保管服务费。

  14、 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

  15、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有什么安置政策?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文件的规定,“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 。“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

  培  训、就  业

  16、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对象有哪些规定?

  答: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按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兵不分农村和城镇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包括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具体有:

  (1)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档案中《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士兵登记表》、《士官选取表》及《士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等主要材料不全的;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证和功臣荣誉证书的;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的;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一律不得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7、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形式有哪些?

  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形式包括: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学制一般为2年,培训院校和招生计划由全省统一确定。短期培训,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一般在3至6个月。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要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入学考试后,按规定入学。除此以外,可根据接收安置单位的要求组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进行岗前培训和定单式培训。

  退役士兵应在12月底前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报到,领取培训报名的相关材料。申请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需在1月20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上交《南京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各区县将报名表汇总后应于1月25日前集中向培训院校报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招生院校应在2月1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按规定日期报到入学。培训院校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报名情况在院校间和不同专业间调整编班组织培训。

  参加短期培训的由各区县安排组织报名、入学。

  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经教育部门统一考试后,按规定报到入学。

  18、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能否安置就业?

  答: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先选择办理自谋职业,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

  19、退役士兵参加职业培训后如何就业?

  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就业。一是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合作实现就业。二是适应社会需求,由就业机构搭建就业平台,积极推荐就业。三是落实自谋职业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20、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为退役士兵办理哪些社会保险如何?

  答: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养老保险投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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