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区民政局获悉,根据《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2]23号)文件精神,1月起,我区提高了医疗救助标准,其中年度医疗救助标准提高幅度最大,达到了66.7%。
据了解,根据《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文件规定,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60%给予救助,与原先相比提高了10%;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3万元,比原先提高了16.7%。
此外,边缘困难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60%给予救助,比原先提高了10%;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1.5万元,原先仅为0.5万元,提高幅度约为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