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新《广告法》——广告违法最高可罚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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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7/31 8: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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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电视上各种亲子类节目的热播,儿童为各大品牌代言的广告也层出不穷,五花八门。而今年9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广告法》,将明确规定,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近日,记者针对新《广告法》中的修改亮点,采访到区市场监管局商广科科长邱巧珍。 
  据邱巧珍介绍,这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由原来的49条变为现在的75条,新增了33条,删除了3条,同时修改了37条,真正原文保留一个词没有动的只有8条。 
  与原《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确立了广告行业组织的职责、新增和完善了广告内容准则、完善了广告代言及其法律责任制度、严格限制了烟草广告、完善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规定、完善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制度、加大了打击虚假广告的力度、完善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强化了有关部门的广告监管责任等9个方面。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此次修改的内容包含了大家比较关心的关于儿童代言的问题,这也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邱巧珍介绍道,新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同时,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而对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得再为广告代言。 
  对虚假广告有了明确界定 
  近年来,一些广告主为了推销商品,对产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此次修改也对虚假广告有了明确的界定,而以前有些是无法界定的,只能依靠规章界定。”邱巧珍说。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将构成虚假广告,并对虚假广告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产地、价格、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同时,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罚款金额进一步提高 
  比如过去对媒体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发布的广告,根据广告费用处罚款1到5倍,而现在是提高到3到5倍;对于广告费用难以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现在最高可以罚到200万元,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处罚力度更大,加强了对违法广告的震慑。 
  邱巧珍告诉记者:“下一步,将相继出台配套实施的10部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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