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路见不平一声吼,“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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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8/15 9: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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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表面上看是一起人格权纠纷,而其背后隐藏的实质,则是法院对普通公民自发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行为的肯定,这比虐童案本身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

发帖者反被告上法庭

  曝光虐童

  小学生施某是个被收养的孩子,2015年4月,学校发现他身上有伤,学校老师努力无果后,寻求网络帮助。2015年4月,网民徐某将施某伤情及基本情况模糊处理后发上微博,引起广泛报道和关注,网民“人肉”并披露了施某的生父母张某、桂某的信息,在社会上引发轩然大波。随后,李某被警方控制。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与施某的生母系表姐妹关系。2013年6月,李某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将施某带至南京的家中进行抚养。2014年6月以来,李某因为教育问题对施某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李某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施某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施某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最终,施某的养母李某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令很多人感到意外的是,在李某故意伤害案尚未开庭审理期间,施某及其生父母张某、桂某却将揭露此行为的网民徐某告到了南京江宁法院,称徐某的行为侵犯了施某的肖像权,侵犯了施某、张某、桂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要求徐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在全国范围内为其三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0万元。这一案件披露后,令很多人感到不解,徐某网上发帖明明是好心,到最后反而被人告了,难道好人不能做了?以后看到这类事,还能不能“路见不平一声吼”了?


  公民采取适当措施揭露此类犯罪

  法院鼓励

  南京江宁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法院认为,徐某使用男童受伤的照片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男童本人利益,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节制的,对相关照片进行了处理,没有暴露受害男童真实面容,也没有披露男童的姓名和家庭住址;徐某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未涉及原告男童父母的任何信息资料,不存在捏造或诽谤的内容;至于徐某发表微博后,第三人对其家庭隐私的泄露,不应由徐某承担责任。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南京中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判决表明,法院坚定不移地支持普通公民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行动,遇到此类情况,广大市民完全可以放心地“路见不平一声吼”。唯一需要提醒的是,要讲究“吼”的方法。正如此案的裁判要旨所揭示的那样,揭露此类行为,要注意边界,坚持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只需要披露基本事实即可,绝对不能发表有关未成年人及其家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在披露事实时,要客观公正,不要添油加醋,为吸引眼球夸大事实,否则,不但不利于案件的查处,反而有可能让自己陷入违法的泥潭。(原文来源于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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