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仙人跳”+“碰瓷”】六人敲诈勒索集团获刑

  • 枫叶
楼主回复
  • 阅读:4273
  • 回复:1
  • 发表于:2018/6/12 14:49:48
  • 来自:江苏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溧水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2018年6月12日,溧水法院刑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六人犯罪集团以“碰瓷”、“仙人跳”方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纠集雷某某、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组成敲诈勒索犯罪集团,在南京市、苏州市、镇江市等地有预谋、有分工、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在以“碰瓷”方式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购买了用于“碰瓷”及平时自用的奔驰轿车,由其本人或者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寻找酒后驾车人员,再由其本人或者被告人祁某驾驶该奔驰轿车实施“碰瓷”,之后以报警举报对方酒后驾车为由,敲诈勒索4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3000元。在以“仙人跳”方式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由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聊天交友软件寻找目标并邀约对方,在双方见面发生性关系之前或之后,再由被告人王某、李某某、雷某某进门“捉奸”,以告对方强奸为由提出报警或私了,通过该方式敲诈勒索3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14700元。








        庭审中,六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均积极表示悔罪,均自愿认罪认罚。合议庭经休庭合议后当庭作出了公开宣判,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并逐一回应了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等六被告人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共同犯罪且属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系首要分子,其余被告人均系主犯;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王某等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均并处了罚金。(王林)
  
  • 雨星
  • 发表于:2018/6/13 11:42:28
  • 来自:江苏
  1. 沙发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打击敲诈勒索犯罪分子,大快人心!赞一个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