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楚某带着7张借条来到溧水法院起诉,称其曾在2014年至2016年的三年间,陆续借款67.1万元给一个叫毛某的生意人,本来约定等毛某的厂房拆迁后毛某就连本带利地还上,但毛某的两家企业早已因欠债过多被法院查封,因此急忙前来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常人看来,这本是再普通不过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但承办法官在审阅起诉材料后,隐隐觉得楚某提供的7张借条哪里不对。按常理,跨度三年的7张借条,纸张保存程度、笔迹内容等都应略有差异才对,然而这7张借条纸张、笔迹、书写内容、盖章位置都相近似。而几乎同一时间,在一起方某诉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中,毛某的另一个“债主”方某也提交了6张与楚某手中类似的借条和银行取款凭证,要求毛某归还借款49.5万元。楚某当庭表示,方某系其介绍借款给毛某。而楚某与方某提供的证据中,每张借条上载明的时间,均有银行取款凭证以印证款项交付的事实。
至此,承办法官怀疑楚某、方某与毛某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实际借条不过是根据两名当事人持有的取款凭证而伪造的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仔细审查,发现方某提供的定期存单,有几张的时间上存在定期存取的对应性。根据这一疑点,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承办法官依职权调取了方某提供的银行定期存单存取记录,查明其提供给法院的3张定期存单,实际上是方某在销户后当天在同一个柜台,同一个柜员处同时办理了新开户的定期存单。经询问,方某终于承认其提供给法院的三张定期利息清单上的款项都是取出后直接存入银行,并未实际出借给毛某。对此,楚某也承认其与方某二人均系与毛某同时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毛某出具的借条。而在这些借条上记载的借款时间内,毛某早已资不抵债,名下两家企业也并未实际经营,三人伪造证据诉讼,不过是意图稀释毛某正在被执行的财产。
据此,溧水法院认为,方某提供与借款无关联的银行取款凭证进行诉讼,并与毛某、关联另案楚某恶意串通,由方某和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实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的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通过诉讼方式侵犯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故驳回方某、楚某的诉讼请求,并另行制作决定书对方某、楚某分别罚款1万元,对毛某2案分别罚款2万元,以示惩戒。判决书和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方某、楚某提出上诉和复议,但均被驳回。
(来源: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邓成康 郑娉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