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溧水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纠纷案件庭审

  • 枫叶
楼主回复
  • 阅读:2465
  • 回复:0
  • 发表于:2018/11/28 16:11:00
  • 来自:江苏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溧水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2018年11月28日上午,溧水法院在该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纠纷案件,由于该案在本地区具有典型意义,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院邀请了16名来自洪蓝街道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并进行现场评议。江苏电视台、南京电视台、溧水电视台等媒体前往现场报道。




        (案情回顾)被告仲某是种田大户,在溧水区石湫街道蟹塘、上方、社东村承包了上千亩土地进行规模化种植。任某是石湫街道上方村的村民,在某超市上班,每天要途经上方村前的一条水泥路。
        2017年10月13日,溧水区石湫街道种田大户仲某的收割机在石湫街道上方村上方寺村门前的承包田中收割水稻。当晚收割结束后,驾驶员驾驶收割机从田间行驶到村前的水泥路上时,轮子上粘了一些泥土遗弃在路面。当晚下了一场小雨,该路段路面变得有些湿滑。次日6时许,任某骑二轮电瓶车去上班,骑到该路段时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事故造成任某轻型颅脑损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左肩锁关节脱位,花去医疗费38000余元。经鉴定,任某的伤情未达到伤残程度,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分别为60天、60天、180天。
        任某为了给自己的受伤讨个说法,便将仲某、石湫街道上方村村民委员会、石湫街道办事处一并告上法庭。
        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溧水法院洪蓝人民法庭庭长杨先木独任审理本案。





        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围绕原告任某受伤与路面上的洒落泥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事发路段的养护责任主体是谁、责任主体之间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以及原告任某自身是否具有一定过错等一系列争议焦点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并进行举证和辩论,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双方同意庭后调解,法官宣布休庭。


        庭审结束后,16名人大代表对本次庭审的庭审礼仪、庭审纪律、主审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书面测评,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一些人大代表还就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询问了法官,法官都一一予以详细解答。


        区人大代表、区人大法制委主任迟长年表示,溧水法院通过选取关于农村道路养护问题这一具有典型示范教育意义的案件公开开庭,邀请了涉农街道的人大代表旁听,并通过法庭传真借助省、市、区主流媒体面向公众播出,既是生动的以案释法法制宣传,更让广大农村干部提高对农村道路清理养护重要性的认识,通过个案唤醒一片,预防类似道路隐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以来,溧水法院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执行听证、参与见证集中执行7次,参与代表、委员人数110余名,收集反馈意见和建议300余条,既提升了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也为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搭建了平台。通过旁听庭审逐渐常态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越来越熟悉法院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法官们也在代表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不断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

(来源:溧水法院  邓成康)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