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接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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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1/26 12: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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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接续工作的通知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相关规定,现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待遇接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中断或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流动就业人员(包括市内流动,异地转入)中断职工医保缴费时间在三个月内且一次性足额补缴的,自一次性足额补缴到账次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后再一次性足额补缴的,自补缴到账次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在我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新进人员,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三个月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后再一次性足额补缴的,自补缴到账次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无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办理退休确认手续后待批期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办理退休确认手续后三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的,自补缴到账的次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待批期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后再一次性足额补缴的,自补缴到账次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待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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